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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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6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淨重零點捌公克)等文字,應更正為(淨重零點零捌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應予沒收銷燬部分,其淨重本應為(零點零捌公克),經誤繕為(淨重零點捌公克),顯然有誤,惟該部分,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