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457號聲請人 周煜聆
周煜婷 孫嘉聖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孫金秀 聲請人 黃秀蘭 兼監護人 周財 源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黃秀蘭為受監護宣告人,應由監護人 周財源 代為聲明拋棄繼承,監護人周財源應於聲請狀上補正「監護人」名義及補蓋章(與印鑑證明之印文相符),並提出為受監護宣告人黃秀蘭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二、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 周財發 之祖父周財、祖母 王氏 、外祖父 黃平 等、外祖母 黃丁碧瑛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