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4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8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損壞國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意圖侮辱中華民國,於民國99年2月28日下午2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艋舺公園內發表演講後,於同日下午2時48分及2時58分許,將中華民國國旗1面披掛在稻草人偶上,另1面則倒懸在旗桿上,先後噴灑助燃劑後,接續點火燒燬,而公然損壞中華民國國旗2面。
二、證據名稱: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警察職務報告及案發時蒐證光碟2片暨翻拍照片17張。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60條第1項之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中華民國之國旗罪。其先後以火燒燬損壞國旗2面,犯罪時間緊接,且侵害法益同一,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前有公然侮辱國旗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為表達個人政治立場,吸引群眾注意,竟再度作出損害國旗之不當舉動,對國家認同造成危害之虞,行為實不足取,並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素行、年紀、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6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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