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9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因精神狀態並非穩定,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開羈押之原因依舊存在,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古瑞君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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