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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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丙○○民國87年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
臺東之星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丁○○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九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孫于淦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害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