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53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白鳳真
被告 林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5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2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碧雀
書記官林政良
通譯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
1月29日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政良
法 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