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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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697號

原告 楊蕎安

訴訟代理人 林美秀

被告 黃韋銓

鄭曉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2月22日上午9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112年3月2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蔡毓琦

歷審裁判

  • 鳳山簡易庭 111 年度 鳳簡 字第 697 號裁定(112.02.16)[撤回]
  • 鳳山簡易庭 111 年度 鳳簡 字第 697 號裁定(112.02.16)[撤回]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39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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