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697號
原告 楊蕎安
訴訟代理人 林美秀
被告 黃韋銓
鄭曉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2月22日上午9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112年3月2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