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原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原簡字第5號

原告 李宗賢

被告 柳雲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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