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084號
原 告 薛家鈞
被 告 薛豊田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薛逢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
上一人 複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
時三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