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小字第7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廖健 惟
被 告 莊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4年8月17日星期一下午2時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又本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60,73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再開辯論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