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姚陵陵
相 對 人 賴素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積欠原債權人新竹區中小企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渣打銀行)債務,嗣渣打銀行於民國99年5月7日將
上開債權讓與給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
資管公司),中信資管公司復於102年5月30日將上開債權
讓與給聲請人。茲因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以雙掛
號郵件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而遭郵局以
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無法送達,乃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已據聲請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通知
信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