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3號債務人 楊新發 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周培森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李欣潔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李雷傑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99年10月29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權比例總計12.28%),餘之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皆逾期陳報不同意、同意或未陳報,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87.72%),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部,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更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百分之百,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足憑。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1)薪資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部分:每期清償新台幣21,560元。││(2)經本院扣押而尚未移轉之薪資:新台幣338,620元。││2、清償期間及方法:││(1)薪資收入扣除必要費用部分:││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2)經本院扣押而尚未移轉之薪資部分:││於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由本院通知執行法院,為相關之處置(含撤銷原扣押││執行命令,並通知第三人發還款項予債務人),債務人應於領取款項後,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相關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2,408,432元。││4、清償總額:新台幣2,408,380元。││5、清償成數:99.99%││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96期│經本院扣押而│││││││未移轉之薪資│├──┼────────┼─────┼────┼──────┼────────┤│一│花旗(台灣)商業│24,174│1%│216│3,386│││銀行│││││├──┼────────┼─────┼────┼──────┼────────┤│二│澳商澳盛銀行集團│24,224│1.01%│218│3,420│││台北分公司│││││├──┼────────┼─────┼────┼──────┼────────┤│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74,033│3.07%│662│10,396│├──┼────────┼─────┼────┼──────┼────────┤│││四│元大商業銀行│130,463│5.42%│1,169│18,353│├──┼────────┼─────┼────┼──────┼────────┤│五│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12,384│4.67%│1,007│15,814│││公司│││││├──┼────────┼─────┼────┼──────┼────────┤│六│萬泰商業銀行│252,247│10.47%│2,257│35,454│├──┼────────┼─────┼────┼──────┼────────┤│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95,865│12.29%│2,649│41,615│├──┼────────┼─────┼────┼──────┼────────┤│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01,756│20.83%│4,491│70,535│├──┼────────┼─────┼────┼──────┼────────┤│九│滙誠第一資產管理│220,091│9.14%│1,971│30,950│││股份有限公司│││││├──┼────────┼─────┼────┼──────┼────────┤│十│新誠資產管理股份│225,648│9.37%│2,020│31,729│││有限公司│││││├──┼────────┼─────┼────┼──────┼────────┤│十一│金陽信資產管理股│148,934│6.18%│1,332│20,927│││份有限公司│││││├──┼────────┼─────┼────┼──────┼────────┤│十二│板信資產管理股份│120,800│5.02%│1,082│16,999│││有限公司│││││├──┼────────┼─────┼────┼──────┼────────┤│十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79,576│3.3%│712│11,174│├──┼────────┼─────┼────┼──────┼────────┤│十四│第一商業銀行│154,914│6.43%│1,386│21,773│├──┼────────┼─────┼────┼──────┼────────┤│十五│玉山商業銀行│43,323│1.8%│388│6,095│├──┴────────┼─────┼────┼──────┼────────┤│合計│2,408,432│100%│21,560│338,620│└───────────┴─────┴────┴──────┴────────┘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