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瑞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瑞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搶奪十罪、竊盜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三罪、妨害公務一罪、幫助詐期取財一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受刑人姜瑞炫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搶奪│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2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宣告刑││日│││├───────────┴───────────┴───────────┤││編號1-24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犯罪日期│97年10月16日│97年10月20日│97年11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營偵字第1850號│97年度營偵字第1988號│98年度營毒偵字第12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115號│97年度簡字第3372號│98年度訴字第171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月20日│97年12月31日│98年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115號│97年度簡字第3372號│98年度上訴字第483號││決├────┼───────────┼───────────┼───────────┤││確定日期│98年3月2日│98年3月9日│98年6月29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559號│98年度執字第2189號│98年度執字第4319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搶奪│├──────┼───────────┼───────────┼───────────┤││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編號1-24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犯罪日期│97年10月15日│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5日17時許│├──────┼───────────┼───────────┼───────────┤│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營偵字第138、168│98年度營偵字第138、168│98年度營偵字第138、168│││號、98年度營毒偵字第56│號、98年度營毒偵字第56│號、98年度營毒偵字第56│││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49、252號│98年度訴字第249、252號│98年度訴字第249、25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634號│98年度上訴字第634號│98年度上訴字第634號││決├────┼───────────┼───────────┼───────────┤││確定日期│98年8月31日│98年7月31日│98年8月31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5102號│98年度執字第5102號│98年度執字第5102號│└──────┴───────────┴───────────┴───────────┘┌──────┬───────────┬───────────┬───────────┐│編號│7│8│9│├──────┼───────────┼───────────┼───────────┤│罪名│搶奪│竊盜│搶奪│├──────┼───────────┼───────────┼───────────┤││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編號1-24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犯罪日期│97年12月25日20時許│97年12月30日│97年12月31日12時許│├──────┼───────────┼───────────┼───────────┤│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營偵字第138、168│98年度營偵字第138、168│98年度營偵字第138、168│││號、98年度營毒偵字第56│號、98年度營毒偵字第56│號、98年度營毒偵字第56│││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49、252號│98年度訴字第249、252號│98年度訴字第249、25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634號│98年度上訴字第634號│98年度上訴字第634號││決├────┼───────────┼───────────┼───────────┤││確定日期│98年8月31日│98年7月31日│98年8月31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5102號│98年度執字第5102號│98年度執字第5102號│└──────┴───────────┴───────────┴───────────┘┌──────┬───────────┬───────────┬───────────┐│編號│10│11│12│├──────┼───────────┼───────────┼───────────┤│罪名│搶奪│竊盜│竊盜│├──────┼───────────┼───────────┼───────────┤││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宣告刑├───────────┴───────────┴───────────┤││編號1-24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犯罪日期│97年12月31日18時許│97年12月31日│98年1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營偵字第138、168│98年度營偵字第138、168│98年度營偵字第138、168│││號、98年度營毒偵字第56│號、98年度營毒偵字第56│號、98年度營毒偵字第56│││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49、252號│98年度訴字第249、252號│98年度訴字第249、25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634號│98年度上訴字第634號│98年度上訴字第634號││決├────┼───────────┼───────────┼───────────┤││確定日期│98年8月31日│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5102號│98年度執字第5102號│98年度執字第5102號│└──────┴───────────┴───────────┴───────────┘┌──────┬───────────┬───────────┬───────────┐│編號│13│14│15│├──────┼───────────┼───────────┼───────────┤│罪名│搶奪│搶奪│搶奪│├──────┼───────────┼───────────┼───────────┤││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宣告刑├───────────┴───────────┴───────────┤││編號1-2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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