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71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清田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清田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劉清田前對 陳明焜 提出背信、侵占等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09年7月24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2908號為不起訴處分,嗣劉清田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於110年5月31日以109年度偵續字第137號為不起訴處分,經劉清田不服,再聲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0年7月27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1181號處分書認再議聲請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之聲請。劉清田因不滿上揭案件偵查之結果,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㈠於民國110年7月18日,於不詳地點,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以公開之帳號「劉清田」發表「…數學博物館土地官司案劉清田控告陳明焜侵占、背信罪目前來到二局下半局比數來到1:2告訴人劉清田暫時落後,被告陳明焜暫時領先!劉清田靠證據,陳明焜靠金錢恭喜陳明焜!有錢真好用喔!…」等文字,以此方式不實指謫、散布陳明焜賄賂上開案件之承辦檢察官,檢察官因而做出不利劉清田之決定等不實事項,足以貶損陳明焜之人格及社會評價。㈡於111年2月3日,於不詳地點,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臉書以公開之帳號「劉清田」發表「台南地檢署 林慧美黃齡慧 二位檢察官還有昭志公司董事長陳明焜,這三人官商勾結偷偷刪除筆錄,他們都會身敗名裂、遺臭萬年的證據都在影片中!」等文字,以此方式不實指謫、散布陳明焜勾結上開案件之承辦檢察官,由檢察官刪除對陳明焜不利之筆錄內容等不實事項,足以貶損陳明焜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又接續於同月25日,在不詳地點,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臉書以公開之帳號「劉清田」發表「劉清田填新歌詞唱歌挑戰檢察官林慧美檢察官接受陳明焜賄賂歌曲-我沒有騙你」等文字,並發表如附表所示「檢察官會收紅包」、「檢察官可以被收買」、「官商勾結」、「為什麼不起訴原來是為了紅包」、「被告(即陳明焜)賄賂你就心動嗎」、「賄賂」等承辦檢察官接受陳明焜賄賂之歌詞,以此方式不實指謫、散布陳明焜賄賂上開案件之承辦檢察官林慧美,檢察官林慧美因而做出對劉清田不利之決定等不實事項,足以貶損陳明焜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於111年3月上旬某日,陳明焜經其友人發現上開臉書留言而轉告陳明焜後,陳明焜始知上情。
二、案經陳明焜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期日及審理期日,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依上述法律明文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二、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連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檢察官及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劉清田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以前述方式,在臉書以公開帳號「劉清田」發表如事實欄及附表所示文章、歌詞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犯行,辯稱:伊沒有犯罪,如果陳明焜沒有賄賂檢察官,檢察官不可能違背良心針對上開案件做不起訴處分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上開時間,在臉書以公開之帳號「劉清田」發表如事實欄及附表所示文章、歌詞(以下簡稱系爭文章及歌詞)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明焜於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個人臉書網頁擷圖在卷(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20號偵查卷(卷一)〈以下簡稱他一卷〉第7頁、第25頁、第27頁至第29頁)可按,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又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且所稱「散布於眾」,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另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通念為社會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即屬之。又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條第2項所處罰之誹謗行為。查被告在其個人臉書頁面發表系爭文章及歌詞,其中「數學博物館土地官司案劉清田靠證據陳明焜靠金錢恭喜陳明焜!有錢真好用喔!」、「臺南地檢署林慧美、黃齡慧二位檢察官還有昭志公司董事長陳明焜這三人官商勾結偷偷刪除筆錄他們都會身敗名裂、遺臭萬年」、「林慧美檢察官接受陳明焜賄賂歌曲」及歌詞中「檢察官會收紅包」、「檢察官可以被收買」、「官商勾結」、「為什麼不起訴原來是為了紅包」、「被告(即陳明焜)賄賂你就心動嗎」、「賄賂」等語句,確足使一般人認為告訴人陳明焜有「賄賂檢察官」之行為,而對告訴人陳明焜之名譽產生負面之觀感,貶損其社會評價。
(三)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為保護個人之法益,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而制定。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而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是該條第3項前段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之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惟行為人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之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09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自應提出相關相當之證據資料,由法院審酌判斷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被告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方得免於誹謗罪之刑責。經查:
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陳明焜如果沒有送錢給檢察官,檢察官就不會違背良心作判決」、「陳明焜賄賂檢察官是事實,不然檢察官沒有必要違背良心」、「陳明焜應訊的時候有87處胡說八道,這個人說謊成性,檢察官把這個作為不起訴理由是亂來,今天如果沒有賄賂,不可能檢察官會違背良心判決」、「偵查影片減少了11分鐘,因為偷刪筆錄,又刪減影片,做出的不起訴處分是有問題的,如果不是官商勾結不可能這樣判」、「林慧美接受陳明焜的賄賂刪除筆錄」、「開庭筆錄寫79分鐘的長度,開庭時間3點10分到4點29分不是79分鐘嗎,為給我的光碟片開庭時間只有68分鐘,短少了11分鐘,這一定有問題,原本還沒有賄賂之前,檢察官審理過程中是OK的」、「我的案件被不起訴處分,所以我認為陳明焜賄賂檢察官,這是很明顯的」等語(詳本院卷1第29頁至第30頁、第33頁、本院卷2第28頁、第31頁至第33頁),由被告之上開供述,難認被告有何合理相信所指摘言論內容屬實之依據。至被告雖稱偵查影片之時間有短少11分鐘及筆錄有遭刪除之情事云云,然縱被告所述為真,亦非屬相當之證據資料,可以合理相信告訴人陳明焜有賄賂檢察官,或與檢察官勾結為事實之依據,難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是以,被告僅憑個人臆測而恣意以文字散布前述足以貶損告訴人陳明焜社會評價之具體事項,難認其非出於惡意。
2.另參以被告劉清田前對陳明焜提出背信、侵占等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9年7月24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2908號為不起訴處分,嗣劉清田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於110年5月31日以109年度偵續字第137號為不起訴處分,經劉清田聲請再議,嗣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0年7月27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1181號處分書認再議聲請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之聲請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2份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處分書1份附卷(詳他一卷第209頁至第224頁、第227頁至第246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20號偵查卷(卷二)〈以下簡稱他二卷〉第505頁至第513頁)可按,觀諸被告劉清田之上揭貼文及歌詞內容,均與上開案件相關,堪認被告係因上開案件遭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對告訴人陳明焜存有不滿,而於臉書上發表系爭文章及歌詞甚明。
3.綜上所述,被告係因與告訴人陳明焜之土地官司案件遭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憑其主觀臆測而恣意發表前開指謫告訴人陳明焜賄賂檢察官及與檢察官官商勾結之文章及歌曲,所為實已逾越表現言論自由之必要性及適當性,並貶損告訴人陳明焜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且發表於任何人均可連線觀覽之臉書社群,供不特定人見聞後得以再行傳述,足證被告主觀上具有誹謗故意及散布意圖,至為灼然。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辯解並非可採,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至被告雖聲請傳喚檢察官林慧美、黃齡慧到庭作證,然本案難認被告已有相當理由可得確信所指摘告訴人陳明焜賄賂檢察官、與檢察官官商勾結等事為真,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此部分之待證事實已臻明瞭,本院認無傳喚證人林慧美、黃齡慧到庭作證之必要。另被告聲請調查偵查影片何以減少11分鐘及偵查筆錄何以遭刪除等節,顯與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故亦無調查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共2罪)。被告就事實欄㈡所示,先後2次犯行係於密切接近時間內,對同一被害人所為,主觀上復基於同一犯罪故意,各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視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前向告訴人陳明焜提出背信、侵占告訴,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以處分書認再議聲請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之聲請而告確定,未加查證即主觀臆測告訴人陳明焜有賄賂檢察官,與檢察官勾結之情事,於不特定多數人可閱覽之臉書頁面上,發表前開足以毀損告訴人陳明焜名譽之文章及歌詞,所為自應予以非難,兼衡其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考量其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迄未與告訴人陳明焜成立調解、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稱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詳本院卷2第3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參酌前開犯罪情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提起公訴,檢察官蘇聖涵、蔡宜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歌名歌詞內容1我沒有騙你、作曲:日本人、作詞主唱:劉清田我沒有騙你…我沒有騙你…檢察官會收紅包喔…台南檢察官林慧美,偷偷去刪除筆…錄…,沒收紅包,何必刪除筆錄…膽大包天…離…譜…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檢察官抓林慧美…進監…獄…我沒有騙你…沒有騙你…檢察官可以被收買…被告的會計去作證…問答1320個字,問她27題…補狀紙九頁,全部把它…隱…藏…實在離譜,不敢寫出,林慧美不起訴書都沒寫。2又是細雨、作曲: 孫情 、作詞主唱:劉清田又…是官…商勾…結…使我又想…吐…血…已是貪官…的廢…鐵…我卻不想去避邪,勇敢地不怕跌,我…知道…你…不是…花…蝴蝶…只是被…紅…包傾…斜…不得已不…得已,我才下戰帖,請你請…你不…要自殺告別…快…回…到監獄吐…血…3恨你不回頭、作曲: 江明旺 、作詞主唱:劉清田你不…要臉…為什麼…不…起…訴…原來是…為…了…紅…包…就…是…你…要收…也要告…訴…我…何…時…你才…能不再收…難道一…點良…心沒…有…把那操守…拋…在腦後,就這樣瀆職…我…恨…你…恨你不回頭…你不…要臉…為什麼…刪…筆…錄…被告的…不…利…證…詞…因…為…收…紅包…4苦酒滿杯、作曲: 姚讚福 、作詞主唱:劉清田爛…檢…察…官…林…慧…美…為…什麼…證據明確還…是不起…訴…被…告…賄…賂…你…就心動嗎…偷偷去…刪…筆錄,我…還是再檢查…至少六…處…被…告…會…計…黃…麗…君…為…什麼…出庭作證卻…沒寫出…來…不…起…訴…書…就…是不能寫…收…紅包要…辦事…我…還是…再提醒…你會入…獄…5祝你幸福、作曲: 林家慶 、作詞主唱:劉清田…暗…不堪入…目…聽…我來陳…述…歷歷在目…被告…瞞不住…還可以逃過…起訴…檢…察官…實在可惡…還敢…偷刪筆…錄…一般的結案…平均四十二日…你卻…四百…多…日…破綻百…出…會…葬身火…窟…來掩…護…賄賂…罩得住…隱藏不利的筆錄…證據就不起訴…罪狀罄竹難書…不…知道…買土地要付仲介費…檢察官不覺得難…筆錄…兩千多字…全部秘而不露…被…告謊言慘不忍睹…林慧美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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