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8號原告 徐正宜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