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35號原告 鄭明生 被告 官長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鄭明生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號,被告官長春傷害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官怡臻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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