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3號原告 劉連吉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被告 劉連宗
劉坤峯 劉家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資料或其他可證明價額之文書,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