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士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士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士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