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聲字第6號聲請人 賴龍輝
賴文治 賴其元 上列三人之代理人 張凱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賴龍輝、賴文治、賴其元與相對人即被告 賴明隆賴達三賴和美賴黃壽美賴恩蓉賴昱宏賴韻伃賴俊良賴亭伃賴倩瑜賴慧芳程泓志陳穎毅陳穎亮陳穎煌賴英熙賴英哲賴英南賴怡誠賴玲卿賴玲娟賴玲桂賴玲玉賴玲秀賴英仁陳澄寬陳芳姿陳勝哲陳勝雄余敏東余敏成余敏達康桂香賴威翔賴盈璋賴明儷賴啓原賴生原賴建名賴葆芳賴葆菁賴葆英賴英輝李函潔 間因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8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三日內補繳裁判費一千元,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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