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聲字第6號聲請人 賴龍輝
賴文治 賴其元 上列三人之代理人 張凱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賴龍輝、賴文治、賴其元與相對人即被告 賴明隆 、 賴達三 、 賴和美 、 賴黃壽美 、 賴恩蓉 、 賴昱宏 、 賴韻伃 、 賴俊良 、 賴亭伃 、 賴倩瑜 、 賴慧芳 、 程泓志 、 陳穎毅 、 陳穎亮 、 陳穎煌 、 賴英熙 、 賴英哲 、 賴英南 、 賴怡誠 、 賴玲卿 、 賴玲娟 、 賴玲桂 、 賴玲玉 、 賴玲秀 、 賴英仁 、 陳澄寬 、 陳芳姿 、 陳勝哲 、 陳勝雄 、 余敏東 、 余敏成 、 余敏達 、 康桂香 、 賴威翔 、 賴盈璋 、 賴明儷 、 賴啓原 、 賴生原 、 賴建名 、 賴葆芳 、 賴葆菁 、 賴葆英 、 賴英輝 、 李函潔 間因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8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三日內補繳裁判費一千元,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