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5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慶生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 林浩國 │兆豐商業銀行宜蘭分行│97年10月31日│25,2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