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110號
原   告  郭純瑜
被   告  陳攀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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