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397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袓德 律師被上訴人甲○○○即 李金妹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昆煇
法官李錦美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黃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