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天祥┌───────────────────────────────────────────────────────┐│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郭美玲 │台南企業銀行股份有│94年3月7日│50,000元│AJ0000000│││││限公司民雄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