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08號
簡易判決處刑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顏玲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所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八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中之「 蘇展強 」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八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有如主文所示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錯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