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藝鴻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侯學義┌───────────────────────────────────────────────────────┐│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老楊食品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嘉興分行│94年6月5日│9,395元│EC0000000││││ 司戴大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