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8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四二四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嘉簡字第424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張育彰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