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審理,雖被告坦承犯行,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其期間為二年,然尚未確定,又羈押亦係保全被告將來之執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黃義成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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