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9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若龍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明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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