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六號抗告人 袁靜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就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六七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送達(自翌日生效),有卷附公示送達證書足據。雖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李彥文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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