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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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