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號原告 林慶忠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被告 鄧姚文 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6年7月31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6年8月11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莊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