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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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博陞 被告 林宗德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柏憲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