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收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洪景棠 被告 陳惠珍 原告因請求給付代收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惠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惠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倪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