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花蓮縣萬榮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周錦次 被告 張惠琪 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惠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惠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41,30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1,7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2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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