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送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其刑滿日期為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八十八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百年十一月三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九年九月一日以法矯字第○九九九○三六二九三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