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90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李水圳 (歿)
被   告  莊月霞
被   告  李弘毅
被   告  李靜雯
被   告  李庠樣
被   告  李宜娟
被   告  李振榮
被   告 黃 李美玉
被   告  林紀名
被   告  孫耀宗
被   告  李麗色
被   告  李麗霞
被   告  林李麗月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核其性質為固有必要共同
訴訟,應以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而被告李水圳於原告民
國106年10月16日起訴前之104年12月5日已經死亡,有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已不具權利能力,並非適格之當事
人;本院乃於106年10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李
水圳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被告,該裁定已於106年11月1日送
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查。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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