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28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1288號
原   告 四季旅建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啟成
被   告  吳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四季旅建築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應
就所有坐落在高雄市○○區○○○路路○○○號3樓之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繳交每月管理費新臺幣(下同)3,235元
(計算式:每坪80元×32.94坪+汽車停車費500元+機車
停車費100元=3,235元)。詎被告自民國106年2月起至
106年5月止,共計4個月拒未繳納管理費,積欠共計12,9
40元(計算式:3,235元×4=12,940元),原告屢次催告
被告給付管理費,惟迄今未為付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四季旅建築大樓管理規約
、管理費催繳通知單、催繳管理費存證信函、管理費繳交總
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高雄市三民區公所106年
1月9日函文(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11頁、第27頁至第35頁
)為憑,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核閱屬實,
,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
聲明或陳述,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
堪信為真。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
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
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
其給付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分別
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12,9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被告之翌
日即106年9月24日(見本院卷第41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87條
第1項之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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