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538號
原   告 子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元
原告與被告 曾家華 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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