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林麗娟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一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木娟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林麗娟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故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