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聯奇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聖 代理人 鄭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聯奇國際投│永豐商業銀│100年1月21日│25,920元│0000000││││資有限公司│行板新分行│││││││許德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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