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屏小字第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郭秋美
被 告 徐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三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