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67號抗告人 陳君盈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本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不動產抵押權債務,業經債務人 黃美惠 清償完畢,並將所有權移轉予抗告人,黃美惠前曾向相對人請求塗銷抵押權,惟相對人以黃美惠另有保證債務為由,拒絕塗銷抵押權,顯然損及抗告人之權利。又該不動產抵押債權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聲請人聲請之標的金額為4,070,725元,請求之債權金額顯有錯誤,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分據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且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亦有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可明。又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或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等情事,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58年台抗字第524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並無就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為實質上判斷確認之效力,只須抵押權在形式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經形式上審查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如屬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形式上之債權證明資料,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倘債務人就實體上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自非抗告程序所能救濟。
三、經查:㈠相對人以債務人黃美惠前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640,
000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擔保其對相對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4月16日至125年4月1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登記在案。債務人黃美惠嗣於85年4月25日擔任借款人欣運精機有限公司向相對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因該借款屆期未依約清償,前經相對人聲請對黃美惠等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尚欠4,070,725元,及以本金2,489,387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受清償,業經本院獲發債權憑證。又黃美惠已於96年9月27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抗告人等事由,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債權憑證等為證。是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證據為形式上審查,足認其主張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情,應為真實可信,故原審據此裁定許予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
㈡至抗告人上開抗告意旨,乃係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
否因清償而消滅,及其實際債權金額為何等事項有所爭執,然此係屬實體法上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抗告人執此提起本件抗告,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抗告人負擔,併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確定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吳幸芳┌────────────────────────────────┐│附表:101年度抗字第6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05-11│旱│1564.00│1564分之28│├──┼───┼────┼───┼───┼─┼────┼─────┤│002│台南市○○○區○○○段│205-63│建│71.00│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22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平│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33│台南市安定區│台南市安│4層樓房│36│41│41│16│13│平│鋼筋│8.│10│平│全部│││1│新吉59之7號│定區新吉│鋼筋混凝│.8│.8│.8│.8│7.│方│混凝│65│.0│方││││││段205-63│土造│0│5│5│5│35│公│土造││5│公││││││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