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407號聲請人 陳敬潭 相對人 劉照
劉秀枝 即 劉茂森 之繼.劉 廖貴美 即劉茂森之. 劉忠良 即劉茂森之繼. 劉清河 劉清標 劉豐河 馮新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三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90號判決確定在案,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二之比例欄所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三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第2項但書、第8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鍾佳佑附表一┌──────┬──────┬─────────────┐│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0,105元│相對人馮新預納(96.12.31)│├──────┼──────┼─────────────┤│第一審土地分│13,765元│845元(97.1.10)+800元(97.3││割複丈費││.19)+3,320元(97.5.5)+1,6││││00元(97.5.8)+7,200元(97.7││││.10)均由相對人馮新預納│├──────┼──────┼─────────────┤│第一審評鑑費│38,000元│相對人馮新預納(97.10.2)│├──────┼──────┼─────────────┤│第二審評鑑費│38,000元│相對人馮新預納(99.3.5)│├──────┼──────┼─────────────┤│第二審鑑定界│6,150元│相對人馮新預納(98.12.18)││址複丈費│││├──────┼──────┼─────────────┤│共計│136,020元││├──────┼──────┼─────────────┤│第一審土地分│18,045元│9,600元(97.7.18)+8,445元(││割複丈費││98.1.13)均聲請人陳敬潭預納│├──────┼──────┼─────────────┤│第一審評鑑費│40,000元│聲請人陳敬潭預納(98.2.27)│├──────┼──────┼─────────────┤│第二審裁判費│60,155元│36,933(98.5.5)+23,222(98.││││5.19)均聲請人陳敬潭預納│├──────┼──────┼─────────────┤│第二審土地勘│6,000元│聲請人陳敬潭預納(99.5.28)││查複丈費│││├──────┼──────┼─────────────┤│第二審評鑑費│60,000元│聲請人陳敬潭預納(99.12.16)│├──────┼──────┼─────────────┤│共計│184,200元││└──────┴──────┴─────────────┘
附表二:各共有人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馮新│48分之16│├──────┼────────┤│劉忠良│48分之12││劉秀枝│││ 劉廖貴美 │││(均為劉茂森│││之繼承人)││├──────┼────────┤│劉豐河│48分之1│├──────┼────────┤│劉照│48分之1│├──────┼────────┤│陳敬潭│48分之8│├──────┼────────┤│劉清標│48分之5│├──────┼────────┤│劉清河│48分之5│└──────┴────────┘
附表三:各共有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元以下均四捨五入)┌──────┬────────┬────────┐│共有人│應給付陳敬潭之訴│應給付馮新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訟費用(新臺幣)│├──────┼────────┼────────┤│馮新│38,730元││├──────┼────────┼────────┤│劉忠良│46,050元│34,005元││劉秀枝││││劉廖貴美││││(均為劉茂森││││之繼承人)│││├──────┼────────┼────────┤│劉豐河│3,838元│2,834元│├──────┼────────┼────────┤│劉照│3,838元│2,834元│├──────┼────────┼────────┤│劉清標│19,188元│14,169元│├──────┼────────┼────────┤│劉清河│19,188元│14,169元│├──────┴────────┴────────┤│馮新應給付陳敬潭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1,400││元-陳敬潭應給付馮新之訴訟費用為22,670元=38,7││30元為馮新應給付陳敬潭之訴訟費用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