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330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請求之法律依據(係依借貸關係或票據關
係),若依票據關係,債權人何時向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付款?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