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03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聚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聚煜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