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旺生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旺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旺生因肇事逃逸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旺生因犯肇事逃逸罪、業務過失致死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訴字第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4年度交上訴字第214號撤銷後者部分,改判有期徒刑7月,另駁回前者部分之上訴,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06年3月10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茲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12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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