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明裕選任辯護人張獻村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明裕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捌月參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周明裕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竊盜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加重強盜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
6年5月31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年8月29日訊問被告後,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及審酌卷內全部事證後,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竊盜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中刑法第330條第
1項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又被告於案發前未居住於戶籍地,亦有積欠房租之事實,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復參酌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罪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以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手段替代,應自106年8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洪任遠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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