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鍾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鍾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鍾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邱鍾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85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04號判處有期刑7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4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6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8月28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茲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1499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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