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О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四0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四0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並於九十年一月八日確定在案,嗣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又因強盜案件(聲請書誤載為殺人未遂),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二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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