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七號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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